(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參考文本)
廈門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
為維護公司、股東的合法權益,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、《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》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制訂本章程。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,以發起設立的方式組建,公司設立時,全體股東即為發起人,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。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,為記名股票。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。
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
第一條 公司名稱:廈門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。
(注:如本公司為集團母公司,應當在章程中記載企業集團名稱。如“集團名稱:廈門XX房地產集團”)
第二條 公司住所: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XXX號。
住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。
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
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:房地產開發經營。
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和股份總數、每股金額
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:10000萬元,幣種:人民幣。 公司的股份總數:10000萬股,每股金額:1元人民幣。(注:外商投資企業可選擇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)
第四章發起人
第五條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、認繳出資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時間如下:
發起人一: 廈門XX投資有限公司
國籍(注冊地):
認繳出資額: 5000 萬元
出資比例: 50 %
出資方式:(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)
出資時間:X年X月X日前
發起人二: 廈門XX貿易有限公司
國籍(注冊地):
認繳出資額: 3000 萬元
出資比例: 30 %
出資方式:(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)
出資時間:X年X月X日前
...............
(注:《公司法》規定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。發起人認繳出資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時間可自行約定)
第五章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
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,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。股東大會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
第七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按《公司法》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
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。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。董事每屆任期三年,董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,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
(注:《公司法》規定股份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至19人)
第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,可以設副董事長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。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,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,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
第十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《公司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(注:公司章程如需約定除《公司法》已規定的事項之外的議事規則,可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條款)
第七章 經理
第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,副總經理X名??偨浝?、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。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。
第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,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
第八章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
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,其成員X名,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X名,另X名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。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、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。
(注: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,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,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)
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,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。監事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《公司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(注:公司章程如需約定除《公司法》已規定的事項之外的議事規則,可根據實際情況添加條款)
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
第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。
(備注:也可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。)
第十章利潤分配
第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,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。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
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,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,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。
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,經股東大會決議,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。
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,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。
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,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,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。
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。
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
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(或長期)。
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
第十九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
(一)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;
(二)股東大會決議解散;
(三)因公司合并、分立需要解散;
(四)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并依法規定應進行清算的,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,開始清算。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。清算期間,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。
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據《公司法》行使職權。
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的成立、清算程序按《公司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,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,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,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,申請注銷公司登記,公告公司終止。
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
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通知形式: 。
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公告形式: 。
第十四章其他事項
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絡人,負責向社會披露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,接受有關行政部門詢問調查。聯絡人信息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,聯絡人變動的,應向商事登記機關重新備案。
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中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。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。股東大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,應當報商事登記機關備案。
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,適用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。
(僅設立)全體發起人蓋章(簽字):
廈門××投資有限公司(蓋章)
廈門××貿易有限公司(蓋章)
廈門×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(蓋章)
廈門×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蓋章)
廈門××實業有限公司(蓋章)
X年X月X日
(變更、備案):
法定代表人:簽字
X年X月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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